2023-09-27 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和《辽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辽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农商银行”)搭建了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治理主体在内的公司治理架构。公司治理各主体履职边界清晰、风险管控体系完善、制衡监督与激励约束机制明确,以维护银行各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为基本原则,以提升公司治理在公司决策监督实施的科学性、稳健性和有效性为主要目标,切实将公司治理机制转化为发展效能。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辽宁农商银行的权利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以其所持股份额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决定本行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修改本行章程;审议批准本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选举和更换董事和非职工代表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审议批准本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本行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审议批准本行重大对外投资、重大资产收购或处置、重大资产抵押、重大对外担保等事项;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对聘用或解聘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事务所作出决议等。
董事会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本行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本行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包括:战略发展和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董事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确定本行的经营发展战略并监督战略实施;制订本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和资本补充方案;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并决定其报酬、奖惩事项;承担股东事务的管理责任等。
监事会
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股东权益。本行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会下设2个专门委员会,分别为监督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依法合规履职行为的情况;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定期对董事会制定的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稳健性进行评估;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等重大事项。
高级管理层
高级管理层对董事会负责,实行在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高级管理层由行长、副行长、首席风险官、首席审计师、董事会秘书等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行长由董事长提名,副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行长提名,经董事会通过,由董事会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