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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察工作作风建设实施办法

2023-11-01 发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辽宁省实施细则精神,持续推进巡察工作作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辽宁省委《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细则》《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实施细则》《省委巡视机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的意见》以及有关制度规定,结合系统巡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系统巡察及相关工作。

 

第二章 调查研究

 

第三条 注重实效。党委巡察办要经常深入基层,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系统重大决策和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部署要求,开展深度调研,广泛听取意见、总结推广经验、加强业务指导、推进落实落地,加强与巡察组的联系沟通,了解工作进展、协调解决困难。党委巡察组下沉一级走访调研要有的放矢,带着问题去,多层次、多方位、多渠道了解情况。

第四条 组织安排。巡察办和巡察组开展专题调研,聚焦主题制定方案、组织实施,多到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去,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确保深入了解被调研单位实际情况和存在问题,为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工作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依据。

第五条 减少干扰。科学合理安排人员分工和调研时间,不集中或轮番到一个点、一条线路调研,不同时到一个地区、一个单位调研,不搞层层多人陪同。

 

第三章 会议公文

 

第六条 控制会议数量。坚持务实高效原则,严格清理、切实减少各种会议,严格按照规定召开巡察工作动员部署及培训会等会议。巡察期间,除被巡察单位全面工作汇报、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专题汇报外,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原则上结合与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个别谈话时一并了解或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巡察办和巡察组工作人员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庆祝会、表彰会、研讨会等与巡察无关的会议或活动。

第七条 控制会议规模和时间。严格按照要求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反馈会,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延长会期。

第八条 控制会议经费。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会议现场简洁布置,一律不摆花草、水果,不制作背景板,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

第九条 控制发文数量。严格按程序报送公文,不多头、不越级报送。

第十条 巡察文稿规范。巡察报告着重汇报被巡察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则上不超过4000字;反馈稿着重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原则上不超过5000字;重点说明问题的专题报告,原则上不超过2000字;新闻稿、简报原则上不超过500字。

 

第四章 保障要求

 

第十一条 严格交通工具使用。公务出行原则上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巡察办调研按规定申请用车,巡察组下沉一级走访按规定使用被巡察单位车辆。巡察办、巡察组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被巡察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被巡察单位或个人跨市接送。

第十二条 严格落实食宿标准。巡察期间,巡察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本单位差旅有关规定在当地定点宾馆统一集中入住,用餐原则上在宾馆或被巡察单位食堂,食堂用餐标准按被巡察单位同档次标准执行,不得接受宴请、不上高档菜肴、不上酒,注意节俭,按规定缴纳费用。未经批准,不得在驻地以外住宿、就餐。

第十三条 严禁参与高消费娱乐。巡察期间,不去营业性健身场所,不接受任何体育健身会员卡,不参与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不涉足影响巡察工作人员形象和声誉的不健康活动。

第十四条 严禁公款支付个人消费。不在驻地宾馆用公款支付有偿美容美发;不在驻地宾馆营业性茶座、酒吧等场所用公款接待客人;巡察组成员如使用宾馆提供的有偿洗衣服务,必须个人承担费用并保留交款凭证。

第十五条 科学合理列支巡察费用。严格控制会议、办公经费,据实报销出差、补助费用;按勤俭节约原则配备、使用办公及生活用品,巡察组驻地房间内不摆放烟酒、鲜花。

第十六条 办公保障要求。巡察组开展巡察时,按照有旧用旧原则由被巡察单位提供满足工作需要的保密柜、复印机、打印机、碎纸机等必要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巡察组使用的保密笔记本电脑由巡察办统一配备。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七条 严守保密纪律。不泄露巡察谈话、信访举报、问题线索、领导干部基本情况、系统商业机密及其他涉密信息。不在公共场所、普通电话和移动电话中谈话涉密事项。不用非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储存、处理涉密信息。

第十八条 严守廉洁纪律。不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求私利,不为请托人或亲属在被巡察单位经营相关工作、干部提拔和调整等方面打招呼,严禁利用内部信息谋取利益。不接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变相赠予其他物品,不得要求被巡察单位承担应由个人支付的通讯、健身、医疗等费用。

第十九条 严守工作纪律。不擅自借用、占有被巡察单位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和办公设备,不擅自驾驶工作用车。不通过被巡察单位接待亲属和亲友旅游、度假;除工作需要开展暗访或现场检查等深入了解工作外,不得使用公款去被巡察单位地区范围内的名胜古迹、风景区。严格请销假制度,巡察办主任、巡察组组长、巡察组副组长请假1天以上报分管领导批准,其他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上由主任(组长)批准,并在巡察办备案;工作期间不准擅离职守、无故脱岗离岗。

第二十条 严守群众纪律。巡察干部在工作中不得居高临下、盛气凌人、口无遮拦、口大气粗,要谦虚谨慎,体恤人民群众,尊重基层干部,保持巡察干部的良好形象。

 

第六章 督促检查


第二十一条 每轮现场巡察结束由巡察组和被巡察单位共同填制巡察组工作直接支出的费用明细表和办公用品明细表(一式两份),由被巡察单位一把手、巡察组组长、巡察小组负责人签字后,一份由被巡察单位保存,一份移交巡察办。

第二十 设立监督巡察组渠道,将监督渠道随巡察公告进行公示,接受被巡察单位干部员工对巡察组巡察期间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方面存在问题的监督举报。

第二十 巡察办、巡察组要对巡察干部执行本办法情况加强自查和督促检查,将贯彻执行情况作为年终考评总结重要内容,同时请被巡察单位做好监督配合工作。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党委巡察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